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萧山区招投标活动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若干意见(试行)

萧招管办
[[2006]7号]
发布实施日期:[2006年2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准入,是指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关廉政规定的,准予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市场活动中有行贿、受贿、渎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不符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 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不得采取行贿、欺诈等手段进行不正当恶性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逐步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同时与建设等有关部门交流信息,研究对策,移送线索,互相通报发现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情况。

  第七条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双方在从事建设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纪律,明确各自职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

  (一)被执法、执纪机关书面通报的;

  (二)在杭州诚信网上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被检察机关列入行贿黑名单的;

  (四)其它经区招管办认定,被列入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九条 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包括:

  (一)招投标活动中的行贿行为、欺骗行为;

  (二)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串通投标或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评标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四)不履行廉政责任书或者严重不诚信行为;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的行为;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

  (八)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投标报价高于社会平均价等故意造成废标的行为;

  (十)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

  (十一)取得投标人资格后,累计两次不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或放弃投标的行为;

  (十二)在异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三)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四)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十五)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区招管办在一至十二个月内限制其参与本区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区从事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投标人合谋串标、围标,利用欺诈、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招标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区招管办对投标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在一至二年内限制其参与本区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报核准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或以其他职务犯罪手段获取中标的,区招管办在一至三年内限制其进入本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报名时,对投标单位提出不得有违反廉政规定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有无违反廉政规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等信用档案中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和中介活动。

  第十四条 区招管办对进入本区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查,防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区从事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对有行贿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或检举立功表现的,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区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对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招投标 廉政 规定

抄送:区纪委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分局、招投标交易中心、农水局、交通局、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6215日印发

发表时间: 2007/7/10 14:23:42 浏览次数: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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