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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萧招管办
[〔2006〕5号]
发布实施日期:[2006年1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萧山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标活动,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受出让人委托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拍卖活动,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受出让人委托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挂牌活动,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受出让人委托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五条 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受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制定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规则,负责全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活动的监督管理,接受招拍挂活动的投诉,调解招拍挂活动的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招拍挂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向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统一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
  第七条 区招管办统一受理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的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
权属材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征地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权属证明);
  2.
区政府同意公开出让的文件;
  3.
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4.
出让地块区位图(1∶500)一份及缩小到A4型纸的区位图一式七份;
  5.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政府出具的地价依据
  6.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名条件、保证金缴纳额度、公告媒体范围等);
  7.
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初稿);
  8.
竞买须知(初稿);
  9.
区国土分局出具的委托区交易中心提供土地交易服务的委托书;
  10.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出让。
  1.
权属材料(《采矿权出让方案》,《村镇补偿协议》及其他有关权属证明);
  2.
区政府及上级国土部门同意公开出让的文件;
  3.
采矿权评估报告、原矿产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由政府出具的价格依据;
  4.
矿产储量检测报告;
  5.
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名条件、保证金缴纳额度、公告媒体范围等);
  6.
采矿权出让公告(初稿);
  7.
竞买须知(初稿);
  8.
区国土分局出具的委托区交易中心提供采矿权交易服务的委托书;
  9.
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区交易中心根据委托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或邀请书)、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使用(利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属采矿权出让的还应包括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等),招标拍卖挂牌文件须由出让人及受委托人盖章,并报区招管办核准。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地块形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或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和投标、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区国土分局根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后拟定招标标底、拍卖起拍价、底价(保护价)和挂牌起始价报区政府批准后送至区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报名时应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区交易中心受出让人委托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区招管办核准。投标人、竞买人名单及保证金缴纳情况应予以保密。
  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按公告规定向区交易中心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区交易中心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在区招管办监督下由区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重新招标。
  (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标的物的性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保密。
  第十四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高,但投标价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拍价和增价幅度,没有保护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从10开始倒计数到1仍无人应价时,一槌敲定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的,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七条 挂牌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区交易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区交易中心内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区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区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区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挂牌期间报价人名单应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区交易中心应当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竞买人为竞得人。
  采矿权出让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区交易中心应当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区交易中心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报区招管办备案。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违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出让金或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区交易中心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区交易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区招管办指定的媒体公布。
  采矿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区交易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区招管办指定的媒体公布。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区交易中心应将有关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书面情况报区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招管办及有关监督部门应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四条 区交易中心应将交易的范围、条件、方式及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租赁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招投标 土矿资源 实施细则
抄送: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易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朱华副书记、谭勤奋副区长。
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6110日印发
发表时间: 2007/7/10 14:22:52 浏览次数: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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