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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16号
[[[萧政发〔2005〕16号]]]
发布实施日期:[2005年1月25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萧山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区(镇、街道)政府直接出资(含预算内外)的项目;政府给予融资、担保、贴息并被最终追诉的项目;使用国家国债资金的项目;及其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稽察对象:
      (一) 区发展计划局年初提出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的稽察项目;

     (二)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稽察的项目;
     (三) 群众反响强烈的项目;
     (四) 区政府指定的项目。
     第四条 稽察内容: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三)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六)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详见附件)
     (七)配合国家和省稽察特派员完成对我区项目的稽察任务,完成上级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我区办理的稽察事项。
     第五条 区发展计划局是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在区发展计划局专设区重大项目稽察科,配备专职稽察人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审计、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稽察工作。
     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开展稽察工作应有的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及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并具有相关资格的。
     第六条 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得参与、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一名稽察组长按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人员,协助稽察组长工作。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经常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某个环节或者某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或参加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文本和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与稽察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三)进入招投标、施工、仓储、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人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向稽察组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镇街应当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为稽察工作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进行项目稽察时,可聘请必要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工程预决算、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和提供服务,必要时聘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专家库专家协助稽察。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问题,稽察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稽察人员在每次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组长负责提出,区发展计划局审定,并由区发展计划局以文件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组长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发展计划局作出书面报告,区发展计划局应迅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项目从事稽察工作。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区发展计划局或区相关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稽察人员依据职权,应当报告区发展计划局,区发展计划局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通报财政暂停拨付有关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部门、镇街同类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计划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区发展计划局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对整改意见无故拖延执行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的;
     (六)有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萧山区重大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意见附件

萧山区重大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意见



    
第一条 绩效评估是指对已竣工并运作一年以上的重大项目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所作出的客观评估与鉴定。
    
第二条 绩效评估属于重大项目稽察的范围,可单独进行评估,也可在该项目稽察时,共同实施。
    
第三条 实施绩效评估的确定,一般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作出,亦可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按其监督需要作出的决定而确定。
    
第四条 绩效评估由区发展计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对评估内容复杂的项目亦可委托上级有关部门或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估所需的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绩效评估的一般内容包括:社会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
    
第六条 绩效评估方法一般是指绩效评估工作人员根据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的各种技术数据、预期目标与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专家评估与社会调查相结合等途径,收集各种信息,通过综合分析,从而得出科学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七条 绩效评估的技术参数与体系,根据被评估项目性质不同而单独制定。
    
第八条 绩效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更是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资金利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所涉部门要合力支持这项工作,借故拖延阻挠影响工作进行的,区监察局要给予相应处理。
主题词: 建设 稽察 通知
发表时间: 2006/1/12 11:30:13 浏览次数: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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